[ 冷必元 ]——(2007-3-13) / 已閱16824次
讀《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原載《求索》2006年第5期)
冷必元
(湖南工業(yè)大學法學院、湖南醒龍律師事務所)
一
我國古代司法制度史源遠流長,根據(jù)確切的史料記載,其源頭可追溯到堯舜時期。幾千年的社會光陰沿著黃河長江緩緩流逝,但它同時也留下了人類社會世代遺繼的司法制度。然而,“世易時移,變法宜矣”,變化的不光是法律,還有法律得以實現(xiàn)的承載機體——司法制度;時代流變,司法制度無時無刻不在發(fā)生著量變或質(zhì)變,時間淘汰了司法制度,時間留下了司法制度,時間改變了司法制度,時間也充實了司法制度。因此,時間的長河把歷史上零零總總的司法制度編制成了一張千頭萬緒的羅網(wǎng),它的整體構架呈現(xiàn)出一派紛繁蕪雜茫無頭緒的“荒蕪”之景。這就形成了司法制度史研究的困難。面對歷史以來雜亂無章的司法制度,研究者往往如同置身荒無人煙的沙漠,辯不清了東南西北,甚至也迷失了自己。
正因為適當?shù)难芯柯窂诫y以發(fā)現(xiàn),以往的法史學研究都基本上遵循著一個相同套路,那就是絕對以時間為經(jīng),跟著歷史的軌跡亦步亦趨,比如在西周出現(xiàn)過那些史料,馬上就把西周的所有相關史料平鋪直敘記錄下來,作為一個章節(jié),再如在秦漢出現(xiàn)過那些相關史料,又馬上把秦漢的所有相關史料一條不漏記錄下來,作為一個章節(jié)。最終的結果卻是,當讀者在秦漢部分發(fā)現(xiàn)了與西周相關的史料,又不得不掉轉車頭回來尋找西周。如此幾經(jīng)往復,前后不相銜接的繁雜史料使讀者如墜五里霧中,怨煩之感油然而生,本來豐富多采的法史學頓時變得如同嚼蠟,索然無味。
然而,就我國法史學者張兆凱教授最近編著的《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一書來看,它的確非常巧妙地找到了屬于自己的研究路徑,避免了陳舊研究方法帶來的流弊。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揚棄了傳統(tǒng)的史學著作編排體系,不再絕對以時間為經(jīng),而是把整部著作概括為五個方面內(nèi)容,即司法機構與職官演變史、訴訟制度演變史、審判制度演變史、監(jiān)獄制度演變史和監(jiān)察制度演變史,從而列出五個專題,再分別進行專題研究。這有點類似于軍事上“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戰(zhàn)術思想。
采用這一編排體系后,整個研究路徑頓時變得丁卯分明,研究者就不再是茫無目的地羅列歷史,五個靶子已經(jīng)豎起來了,余下的只需有選擇性地將相關箭矢發(fā)射到各個靶心;研究者確立了自己的中心,就可以圍繞中心有針對性地研究開發(fā),而不再是面對成千上萬的文物古籍而盲目借引或不知所措。不僅如此,采用這一研究策略后,讀者也消除了讀法史著作時索然寡味的干澀感覺,能一口氣將整本書讀到底。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編排體系為作者的研究打開了思路,作者緊緊抓住司法制度的這五個向度,就好比軍事家掌握了有利的地形,從而形成了“居高臨下,勢如破竹”的寫作優(yōu)勢。當然,作者的這種寫作優(yōu)勢一經(jīng)讀者閱讀,又順理成章的演化成了讀者的閱讀優(yōu)勢。
二
訴訟法研究中存在著一個爭論不休的議題:訴訟活動追求的到底是法律真實還是事實真實?法律真實即是程序真實,事實真實即是實體真實,F(xiàn)在法學界特別是外國法學界一般認為法律追求的應是程序真實,而非實體真實。但就法史學研究而言,其追求的絕不僅是“程序真實”,遵照通常的研究步驟按部就班地進行操作不是法史學研究的目的,法史學研究的目的在于發(fā)現(xiàn)“實體真實”,還歷史以本來面目,在史實中找出歷史規(guī)律。所以,史之研究,最重考證。歷史的重現(xiàn)是史料的重現(xiàn),史料是歷史的生命之源。正由于此,《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堅持了考證的研究方法,步步以史料為基,層層以史料為壘,構筑起了一座司法制度史大廈。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對史料的重視不是個別的,而是普遍的,不是片面的,而是全面的,不是膚淺的,而是深刻的,重視史料的指導思想一以貫之地融化在整部著作中。通觀全文,略言之,作者對史料“忠貞不渝”的專注情感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重視史料來源的真實性。從全書考察,作者極少轉引證據(jù),而是直接引經(jīng)據(jù)典,查考古籍文獻,盡量掌握第一手資料,保證史料來源的真實可信。不僅如此,在一些地方,作者還用心良苦地對證據(jù)的真實性作了充分合理的證明,比如在采用《史記•夏本紀》之前,作者推證道:“就像我們在甲骨文發(fā)現(xiàn)后,對司馬遷《殷本紀》的記載沒有任何懷疑一樣,我們也沒有理由懷疑尚未發(fā)現(xiàn)其文字的《史記•夏本紀》記載的真實性。”寥寥數(shù)語,使讀者對證據(jù)的真實、文章的真理更加深信不疑。這也正反映了作者一向治學嚴謹、考證精細的學風。
其二,重視史料的合理引用。作者對證據(jù)的引用相當考究,務求證據(jù)在文章中引用得恰如其分、恰倒好處,而絕不是見證即引、濫竽充數(shù)。甚至作者并不滿足于引證的恰當程度,某些證據(jù)還使文章妙趣橫生、增色不少,比如為了說明廷尉位尊權重,作者引用了《漢書》中的一段話:“下邳翟公為廷尉,賓客填門,及罷,門外可設雀羅。后復為廷尉,乃置其門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貴一賤,交情乃見,一貧一富,方知交態(tài)。”生動的引用使文章更加和諧輕快,熠熠生輝。
其三,重視史料基礎上的發(fā)揮。引用證據(jù)是為了說明事理、陳述見解,所以,作者并不是單純地搬移史料,而總是站在史料之上,闡述理由,敘說觀點。如作者在引用《周禮•秋官•大司寇》的相關史料后,得出了《周禮》“處刑嚴酷、動輒誅殺”的特點,而且還進一步推論出另一重要結論:“周代一方面宣傳德主刑輔的思想,但對違反《周禮》規(guī)定的行為,則不稍加寬恤?梢娭艹乃^‘德治’與嚴法是互為補充或相為表里的,并不存在誰主誰輔的問題”。又比如當作者在考證到夏的監(jiān)獄叫做夏臺,而“夏臺亦叫鈞臺。《竹書紀年》云夏啟元年大饗諸侯于鈞臺”時,提出了一個讓人眼前一亮的新問題:“既然是宴會之所,怎么就成了監(jiān)獄呢?”作者就此問題又作了進一步的發(fā)揮:“可不可以認為夏臺當時并不是監(jiān)獄,桀只是臨時性的將湯軟禁于夏臺。后則由于湯的顯赫,人們就將夏臺作為監(jiān)獄的一種代稱了!
在《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一書特別是其中張兆凱教授所著的第一和第四章中,諸多史料證據(jù),作者總是信手拈來,前后緊密銜接,給人一氣呵成之感。啟卷開章,一陣遠古的清風夾著原汁原味的周禮秦律幽香撲面而至,既不輕浮虛華,也不干癟枯燥,理在據(jù)在,娓娓道來,猶如一場底蘊深藏辭章外表因而別開生面的演說;讀者婉若身臨古境,那手執(zhí)三尺、口含天憲的司法官吏就近在眼前,那整飭邦國、糾審犯罪的一次次司法活動就近在自己身邊。從此也可以看出,在作者的知識體系中,已徹底打通了法學和史學之間的界限,研究法也即是在研究史,研究史也即在研究法,法與史融會貫通,水乳交融,盈盈相契,收發(fā)自如,展示了極其深厚的法學和史學功底。
三
“先陣后戰(zhàn),兵法之常;運用之妙,存乎一心”,《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寫作的成功,首先在于作者排出了一個“五行陣”:官置、訴訟、審判、監(jiān)獄、監(jiān)察,五個方面前后相繼,俯仰和合,因而章法嚴整,井然有序。“五行陣”的排列,主要在于它的高屋建瓴,樹立了五個研究目標,研究活動就具有了針對性,有針對性地尋找資料,有針對性地演繹推理,有針對性地陳述發(fā)揮,使整個寫作進路顯得得心應手,條分縷析。
《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成功的另一方面在于作者對待歷史的嚴肅態(tài)度,翔實占有史料,精細研究史料,慎重陳述史料,獨到發(fā)揮史料,一言一行,皆在史中。歷史是已然的事實,司法制度史也不例外,任何對司法制度史沒有根據(jù)的想象和猜測,都是對已然的虛構!吨袊糯痉ㄖ贫仁贰芬允窞楸,刨根究底,其研究成果值得信賴。
專題研究方法、考證研究方法,是支撐起《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的兩大脊梁。在兩大研究方法指導下,作者構建了《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這座金碧輝煌的理論豪宅。然而,“高下相傾、長短相隨”,從事物相對而生的矛盾性中,我們還可以看出,兩大研究方法既為《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贏得了理論身價,但同時又暗含了兩個理論上的隱憂。
就專題研究方法而言,官置、訴訟、審判、監(jiān)獄、監(jiān)察,五個方面雖然是條理清楚,層次分明,但是,五個方面間到底存在怎樣的內(nèi)在關系呢?由于專題研究方法本身的限制,這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不能完全回答的問題,縱使有所回答,也總會使文章顯得繁復冗長,拖泥帶水。
再就考證研究方法而言,對史料的嚴格要求,慎之又慎,也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寫作者的想象空間。在歷史資料中爬行,戰(zhàn)戰(zhàn)兢兢,如覆深淵,如履薄冰,太重視考證的研究方法很難說不會影響到本應該不斷增強的理論研究上的冒險精神。這也是為什么本書的個別地方總讓人產(chǎn)生意猶未盡之感的重要原因。
當然,這兩個研究上的缺陷也并非《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所固有,因為它原生于專題研究方法、考證研究方法本身天生的缺陷,只要采用了這一方法,這些缺陷必然會附隨而生。而一如本評論所言,事實上,這兩大研究方法的確是最適合于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的捷徑,在看來如此雜亂無章的歷史中,想為中國司法制度史理出順序,劃分界限,便不能找到其他更為便捷的研究方法!皟衫鄼嗳∑渲兀瑑珊ο鄼嗳∑漭p”,利害權衡,理智地選取了這兩個研究方法。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這一研究缺陷正并非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的缺陷,而恰恰可以說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研究優(yōu)越性的體現(xiàn)。
著名法學家邱興隆提出了“批判的資格”問題,其實,提議者的言下還隱含了另一個問題:被批判的資格。批判絕不是對被批判者的簡單否定,而恰恰是肯定了被批判者具有被批判的資格,是對被批判者在理性目光審視下的充分肯定。作為第一部系統(tǒng)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的著作,《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也許還會存在其他的缺陷,由于本文單純從其研究方法著手進行評論,所以,其他方面的優(yōu)劣不是本文所品頭論足的范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除本文外,《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史》還必然會受到更多理性思維的關注和批判,因為每一部有價值的著作都必然會在歷史的長流中不由自主地接受自己被批判的資格,那也是社會大眾對它的認同,是社會大眾給予它的合理的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