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qū)懽鳌豆糯ā返哪康氖强疾楣沤穹捎^念之關(guān)聯(lián)性,這決定了他主要使用歷史學(xué)方法對法律思想史進行梳理。他將社會分為改革型社會和停滯型社會,并認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總能跟上社會觀念、改革需求和道德水平的變化;而在停滯型社會中,實在法因為步伐過于落后而僵化。他又提出,在改革型社會中,實在法之所以能夠進步,在于人們對法律上的擬制、衡平法和直接立法這三種法律演化工具的次第綜合運用。梅因分別考查了家庭法、繼承法、物權(quán)法、合同法和刑法中的觀念演化史。刑法和侵權(quán)行為法最初是重合的,因此梅因的考查對象基本是私法演化史。在每一個部門法的演化史中,三種法律演化工具都接力式發(fā)揮了自身的作用。“從身份到契約”是考查家庭法演化史時得出的結(ji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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