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8875
- 書名:刑法難譯
- 作者:劉宗路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4年12月
- 入庫時間:2025-3-14
- 定價:68
圖書內(nèi)容簡介
本書一共分為六大專題,每個專題聚焦一個《德國刑法典》(注:《德國刑法典(漢德對照)》,法律出版社2025年2月版,書號9787519795030,劉宗路譯)翻譯過程中的問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分析,看似解決一個專業(yè)的翻譯問題,實際上是在分析很多相關的刑法學概念和實踐問題。在每一個專題內(nèi),對于一個刑法專業(yè)術語的翻譯,作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比較分析了市面上較為知名的版本的翻譯特點,辯名析理,并結(jié)合案例,妙趣橫生,饒有趣味。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1題 同義反復
——以盜竊為例
一、盜竊就是“拿走”別人的東西
(一)犯行的名稱
(二)犯行中行為人的核心動作
1.構(gòu)成要件行為:“einem anderen...wegnimmt”
2.行為對象:“eine fremde bewegliche Sache”
二、“拿走”的目的
第2題 翻譯還是改寫?
——以事實認識錯誤為例
一、事實認識錯誤是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而不是對規(guī)范的認識錯誤
(一)德國《刑法典》第16條的名稱
(二)何為“對犯行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
(三)“對犯行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會產(chǎn)生怎樣的法律效果?
1.其他中譯本對“handeln”一詞的回避
。1)徐久生版
、 語法問題
、 刑法問題
、 譯本用語不統(tǒng)一的問題
、 結(jié)論
(2)何賴杰/林鈺雄版
2.怎么翻譯“handeln”一詞?
二、與過失犯何干?
(一)德國《刑法典》第16條第1款第2句應怎么譯?
(二)德國《刑法典》第16條第1款第2句不應該怎么譯?
1.何賴杰/林鈺雄版
2.徐久生版
第3題 句子結(jié)構(gòu)與條款格式的取舍
——以買賣人口為例
一、德文原文的條款格式與句子結(jié)構(gòu)
(一)條款格式
(二)句子結(jié)構(gòu)
二、法條文本的確切含義
(一)“買賣人口”的人到底干了什么?
1.正解
2.誤解
。1)徐久生版
、 作為立法技術的“項”
② 對“項”這一立法技術的錯誤運用
、 錯在哪里?
。2)何賴杰/林鈺雄版
(二)“買賣人口”的人所進行的具體活動到底應該被叫作什么?
1.“anwerben”與“befördern”
2.“weitergeben”
3.“beherbergen”和“aufnehmen”
。1)“beherbergen”
(2)“aufnehmen”
三、一個有關中譯本的事實
第4題 罪名名稱:直譯、意譯還是重起?
——以“Nachstellung”為例
一、中文和德文的可譯性
二、德國《刑法典》第238條所規(guī)定的“Nachstellung”到底是個什么“罪”?
(一)厘清問題
(二)徐久生版:“追求”(罪)
(三)何賴杰/林鈺雄版:“跟蹤罪”“跟蹤騷擾罪”
(四)我的翻譯:“糾纏不放”(罪)
三、德國《刑法典》第238條譯文中的其他問題
(一)對“nachstellen”的法律評價:“unbefugt”
(二)“nachstellen”的程度:“geeignet”
1.語言層面
2.法律層面
(三)“nachstellen”的具體表現(xiàn)方式之一:威脅
第5題 具有特定法律內(nèi)涵的概念:在外語與專業(yè)之間
——以罪刑法定原則、共同犯罪、正當防衛(wèi)以及緊急避險為例
一、所謂“罪刑法定原則”
(一)條款的名稱
(二)條款的內(nèi)容
1.句子結(jié)構(gòu)
2.改寫句子打幾折?
。1)姿態(tài)
。2)“行為”/“舉止”(Handlung/Verhalten)與“犯行”(Tat)
、 德語中的不同概念被籠統(tǒng)譯為“行為”一詞時意味著什么?
、 德國《刑法典》第1條中的“Tat”
(3)德國《刑法典》第1條中的“bestimmt”
、 其他版本的譯文中存在的問題
、凇癰estimmt”一詞對德國的法律人意味著什么?
二、“共同犯罪”中的人們
(一)德國刑法中的“正犯”
1.德國《刑法典》第25條第1款的內(nèi)容
2.德國《刑法典》第25條的名稱
(二)德國刑法中的“教唆犯”
1.德國《刑法典》第26條的內(nèi)容
。1)“教唆犯”就是“教唆”他人去犯案?
。2)“確定他人的犯行”還是“指使他人去實施犯行”?——一個比較難搞的直譯
。3)“教唆犯”是指使他人去實施違法的“行為”還是違法的“犯行”?
2.德國《刑法典》第26條的名稱:中文譯文中對“犯”字的濫用
(三)德語里那個與我們所說的“共同犯罪”相對應的概念:從德國《刑法典》第29條說起
1.對“Beteiligte”的翻譯取決于對“Teilnehmer”的翻譯:請勿將“Teilnehmer”譯為“共犯”!
2.“Beteiligte”不該怎么譯?
。1)徐久生版:“行為人”
。2)何賴杰/林鈺雄版與馮軍版:“參與者”“參加者”
3.“Beteiligte”到底應該怎么譯?
三、正當防衛(wèi)與緊急避險
(一)正當防衛(wèi)
1.德國《刑法典》第32條的名稱
2.德國《刑法典》第32條第1款的內(nèi)容
。1)主句:漏譯問題
(2)關于“Tat”的定語從句:難搞的“geboten”
、佟癵eboten”不是“erforderlich”
、凇癵eboten”到底應該怎么譯?
(二)緊急避險
1.德國《刑法典》第35條的名稱
2.德國《刑法典》第35條的內(nèi)容
。1)第35條第1款第1句:緊急避險的基本構(gòu)成要件
、 句子主干
② 狀語之一:“in einer...Gefahr”
③ 狀語之二:“um die Gefahr...abzuwenden”
④“Gefahr”的“時態(tài)”:如何翻譯“gegenwärtig”?
(2)第35條第1款第2句:緊急避險的附加條件
、 第35條第1款第2句的句子結(jié)構(gòu)以及本句與
第35條第1款第1句之間的關系
、 對“zumuten”的翻譯:所謂“期待可能性”
。3)第35條第2款第1句:針對緊急避險的事實認識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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