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18世紀瑞士日內(nèi)瓦自然法理論家讓-雅克·布拉馬克的代表作。在本書中,布拉馬克對此前的自然法理論家,特別是格勞秀斯、普芬道夫和巴貝拉克的觀點,既有繼承,也有挑戰(zhàn)和批評,同時在自然法體系中引入了諸如“人的目的是追求幸!钡纫恍┬碌囊。本書在18、19世紀被廣泛閱讀和征引。上卷“自然法原理”部分,布拉馬克從人的性質入手,對自然法的原理、內(nèi)容、權威和約束力等問題作了深入探討。他將幸福確立為人的目的,并且獨創(chuàng)性地使這一原則構成其自然法體系的主導性原則。面對自然法理論中理智論和意志論在義務問題上的深刻對立,布拉馬克從理智論的角度重構了意志論的觀點,試圖彌合雙方在這一問題上的分歧。布拉馬克的部分觀點在美國革命時期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源自其自然法理論的“追求幸!钡恼擖c也被寫入《獨立宣言》。下卷“政治法原理”部分,布拉馬克討論了政治社會的起源,以及主權的性質、特征及基本組成部分。對于自然法和政治理論尤為關注的政府形式與最佳政體問題、政治權力與宗教的關系、戰(zhàn)爭權與征服等問題,布拉馬克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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