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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試論我國裁判研究官制度的構建

    [ 獨釣寒江雪 ]——(2010-1-6) / 已閱259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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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市級以上調研性法學論文比賽中的獲獎情況。獲獎論文計分情況如下表:



    3.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審判案例要覽》、《人民司法》等市級以上權威案例載體上發(fā)表指導案例或案例評析文章的情況。發(fā)表案例計分情況如下表:



    4.審判工作中所承辦案件的年均發(fā)還改判率。年均發(fā)還改判率計分情況如下表:

    表四:案件年均發(fā)還改判率計分情況表


    5.出版法學研究專著的情況。每出版一本法學研究專著,加100分。

      候選人總得分為上述各項考核指標得分的總和。根據候選人所報的研究方向,按照總分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yōu)選任裁判研究官。

    (二)裁判研究官的任期

      裁判研究官的任期為三年,且不得連任。同一法官兩次擔任裁判研究官的間隔不得少于五年。這樣安排有兩個原因:其一,為了使裁判研究工作與審判工作能夠相互促進,共同發(fā)展。裁判研究官如果長期脫離審判實踐,不親自審理具體案件,其對案件發(fā)表的研究意見就可能與審判實際嚴重脫離,同時也不能發(fā)現(xiàn)審判實踐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就會缺乏研究素材。其二,國家設置裁判研究官之目的并不是將其培養(yǎng)成為法學家,而是將其培養(yǎng)成為理論型、精英型、學者型法官,以提高其本人和所在法院的裁判能力。在從事一段時間的裁判研究,自身理論水平和裁判能力均有較大提高后,裁判研究官就有責任和義務去審理本院較為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使自身的裁判才能得以發(fā)揮,使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夠在個案中得以檢驗,以回報國家對自己的培養(yǎng)。因此,裁判研究官的任期不宜太長,以三年為宜。不允許裁判研究官連任,可以避免同一批裁判研究官長期占據該位置,使更多的法官獲得從事裁判研究,提高審判業(yè)務水平和能力的機會,從而促進法院審判工作和裁判研究工作的共同提高。但裁判研究官從事一定時期(筆者認為以五年為宜)的審判工作并重新獲得審判經驗后,可以重新參加裁判研究官的選拔。

    (三)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數(shù)確定

      裁判研究官的人數(shù)因法院級別不同而應有所差異。裁判研究官也應有所分工,各自負責不同的研究方向和領域。因為術業(yè)有專攻,審判業(yè)務博大而精深,囿于時間、精力和興趣,很少有人在各個審判業(yè)務領域內均能自由馳騁,有所建樹。區(qū)分研究方向,可確保裁判研究官能夠集中精力研究自己感興趣的問題,避免裁判研究廣而不精,全而不深。目前可考慮先設立民事、刑事、行政、執(zhí)行四個研究方向,待以后制度更加成熟時可繼續(xù)細分。各級法院及各個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人數(shù)可參照下表實施:

    表五:裁判研究官的研究方向及人數(shù)設置表


    對表五的兩點說明:

    1.民商事審判由于案件數(shù)量多,種類多,涉及法律條文多,需研究的問題多、發(fā)布的指導案例多,故各級法院設置民商事裁判研究官的人數(shù)應最多。

    2.行政審判和執(zhí)行工作由于涉及的法律爭議和需研究的問題相對較少,故該兩類裁判研究官人數(shù)應相對較少。基層法院可根據自身情況設1至2名行政執(zhí)行類裁判研究官,同時負責行政案件和執(zhí)行案件的研究。

    (四)裁判研究官的工作保障

      裁判研究官從事裁判研究主要通過查閱相關書籍、學術期刊,上網瀏覽并下載學術論文,請教有關專家等方式進行。因此為其提供以下工作保障就顯得必不可少:1.為裁判研究官訂閱各類與裁判研究相關的報紙和期刊;2.為裁判研究官開通中國學術期刊網賬號并定期足額充值,供裁判研究官下載學術論文;3.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制訂各研究方向裁判研究官的必購書目,各級人民法院應按書目購買書籍并分發(fā)給裁判研究官,供其研究之用;4.裁判研究官為裁判研究所購相關書籍可憑發(fā)票在本院財務報銷。

    (五)裁判研究官與專職調研員

      目前,全國各級法院大都設有專職調研員,負責本院的調研、案例編報、司法統(tǒng)計工作,并設有研究室作為專職調研員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裁判研究官制度實施后,專職調研員的工作職責被裁判研究官吸收,法院系統(tǒng)無需再設置專職調研員崗位,現(xiàn)任專職調研員符合裁判研究官報名條件的,可報名參加裁判研究官的選任,不符合報名條件的,分流至各業(yè)務庭從事相關審判業(yè)務。同時,各級法院應撤銷研究室,成立裁判研究官處,作為裁判研究官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

    結語

      正如一個優(yōu)秀的籃球隊員可以用自己一個“點”激活整個球隊一樣,裁判研究官制度這一嶄新面孔的加入也可以激活法院改革這一“龐大的球隊”,其與“案例指導”、“審判委員會”、“法官遴選”、“法官培訓”這些“老隊員”的完美配合無疑將會使這些“傷病纏身”的“老隊員”重新煥發(fā)出勃勃生機,從而使整個“球隊”能夠攻無不克,戰(zhàn)無不勝!

    注釋及以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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