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1-12) / 已閱29812次
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修改建議35】1、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并完全不相同,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缺少公因式,簡單列舉毫無意義,建議刪除本條。
2、本條所列的各種方式相互包含,不應同時并列,其中(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是(一)停止侵害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六)修理、重作、更換是(七)繼續(xù)履行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九)支付違約金是(八)賠償損失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
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八十五條 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wèi)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wèi)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br>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shù)拿袷仑熑巍?br>
第一百八十七條 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除有重大過失外,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修改建議36】建議將“除有重大過失外”修改為“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外”。重大過失需要擔責,故意更要擔責,應予以明確,避免發(fā)生歧義。
第一百八十八條 為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shù),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九十一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第一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四條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五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 不可抗力;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 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chǎn)管理人;
(四) 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 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或者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 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二) 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三) 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四) 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條 對連帶權利人或者連帶義務人中的一人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中斷的效力及于全部連帶權利人或者連帶義務人。
第二百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一) 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 登記的物權人請求返還財產(chǎn);
(三) 請求支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或者扶養(yǎng)費;
(四) 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二百零一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第二百零二條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guī)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第二百零三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chǎn)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修改建議37】建議恢復二次審議稿第九章第二節(jié)除斥期間的全部條款!俺馄陂g”是適用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的法律術語,已為大陸法系及學理所肯認。本條將“除斥期間”用語刪除,并將原三個條款合并為一個條款,放在訴訟時效項下,與訴訟時效制度格格不入,會造成體系混亂和概念混淆。
第十章 期間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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